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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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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其標示規格如下: 一、標示應保持完整,其文字應清楚可見,標示方式以使用白色底稿及邊長十公分以上之黑色字體為原則。 二、標示文字內容應以橫式書寫為主。 三、標示內容應包含場所名稱、改善期限及未符合項目與日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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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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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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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其標示規格如下: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