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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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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2. 2.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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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108 制定)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處罰,對於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先命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方處以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逕處以罰鍰。   二、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尚未改善者,應於該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該標示方式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1001108 制定)

一、明定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處罰,對於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先命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方處以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逕處以罰鍰。   二、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尚未改善者,應於該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該標示方式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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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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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