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處罰,對於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先命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方處以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逕處以罰鍰。 二、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尚未改善者,應於該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該標示方式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一、明定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處罰,對於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先命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方處以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逕處以罰鍰。 二、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尚未改善者,應於該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該標示方式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