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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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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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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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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108 制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應處罰鍰。

(1001108 制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應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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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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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