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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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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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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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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108 制定)

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或查核檢(監)測紀錄,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必要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01108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或查核檢(監)測紀錄,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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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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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