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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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