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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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或查核檢(監)測紀錄,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必要資料。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或查核檢(監)測紀錄,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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