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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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錄,如為虛偽記載之處罰。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錄,如為虛偽記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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