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文書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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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文書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立法理由定明未依規定取得許可即執行檢驗測定業務,或違反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辦法及檢驗測定品質管制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依規定改善者之處罰。另若有檢驗測定文書記載不實者,得廢止其許可證。
定明未依規定取得許可即執行檢驗測定業務,或違反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辦法及檢驗測定品質管制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依規定改善者之處罰。另若有檢驗測定文書記載不實者,得廢止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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