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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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