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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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告場所未依第八條規定訂定或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措施計畫,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依規定改善者之處罰。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置合格之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依規定改善者之處罰。
一、明定公告場所未依第八條規定訂定或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措施計畫,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依規定改善者之處罰。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置合格之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依規定改善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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