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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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並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根據法條指出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處罰額度,應根據違反行為的責難程度、影響程度以及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來考量。同時也應該考慮受處罰者的資力情況。這是為了確保處罰的公正性和適當性。 範例:根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在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違規案件中,行政機關在裁處罰鍰時,必須考量違反行為的責難程度、所帶來的影響以及所獲得的利益,並且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情況。例如,如果某企業違反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規定,導致員工健康受損,並且該企業從這項違規行為中獲得了經濟利益,那麼行政機關在處罰時就需要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確保處罰的公正性和適當性。
- 罰鍰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行政罰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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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