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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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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為編譯各種外文書刊、製作視聽資料及輔導廣播電視業務,所需專門人才,得報准行政院聘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18條,新聞局有權編譯外文書刊、製作視聽資料以及輔導廣播電視業務所需的專門人才,並且需經行政院准許。此條例保障新聞局有足夠的人才來編譯及製作所需的資料,以確保其業務運作順暢。 舉例來說,新聞局可能需要報准行政院聘用外文編譯人員來處理來自國外的新聞稿件,以確保能夠準確地翻譯及理解外國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而提供正確的新聞報導。这可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並且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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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 18 條規定:「新聞局為編譯各種外文書刊、製作視聽資料及輔導廣播電視業務,所需專門人才,得報准行政院聘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