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公司國際廣播人員退休審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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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並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者。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八等職位以下年滿六十歲,九等職位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播音員女性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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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