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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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本社應擬訂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終了,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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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社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應擬訂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終了後,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舉例:根據主計處訂定的年度預算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本社依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並經過董事會通過,然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底時,再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交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0841229 制定)
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本社應擬訂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終了,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本社之工作計畫、預算、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須分別報請董事會或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決算程序辦理,期使經費妥善運用。
- 主管機關名詞
(0841229 制定)
明定本社之工作計畫、預算、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須分別報請董事會或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決算程序辦理,期使經費妥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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