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1.20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為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特設中央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並制定本條例。
2開分頁 ›
本社為財團法人,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幣一千萬元為創立基金,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3開分頁 ›
本社之任務如左: 一、辦理國內外新聞報導業務,服務大眾傳播媒體。 二、辦理國家對外新聞通訊業務,促進國際對我國之瞭解。 三、加強與國際新聞通訊社合作,增進國際新聞交流。
4開分頁 ›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4-1開分頁 ›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5開分頁 ›
  1.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2.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6開分頁 ›
  1.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2.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7開分頁 ›
  1.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2.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3.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8開分頁 ›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9開分頁 ›
本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命,襄助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12開分頁 ›
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本社應擬訂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終了,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1.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