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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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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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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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71229 增訂)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新增。 三、改制後之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有必要繼續使用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有財產,以利業務正常運作,但因受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的限制,中央社卻無法使用原中央社之國有財產,因此增列第四條之一條文,以解決困境,俾有助於社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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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2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新增。 三、改制後之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有必要繼續使用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有財產,以利業務正常運作,但因受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的限制,中央社卻無法使用原中央社之國有財產,因此增列第四條之一條文,以解決困境,俾有助於社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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