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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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 2.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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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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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1229 制定)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二、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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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1229 制定)
一、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二、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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