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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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命,襄助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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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1229 制定)
本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命,襄助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社長之遴聘、職務及任期。 二、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命,襄助社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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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1229 制定)
一、明定社長之遴聘、職務及任期。 二、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命,襄助社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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