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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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歸屬於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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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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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1229 制定)
本社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歸屬於國庫。
立法理由明定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到本條例立法目的時,得解散之。至於解散後,本社財產之歸屬,參酌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明定歸屬於中央政府。
- 情事變更名詞
(0841229 制定)
明定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到本條例立法目的時,得解散之。至於解散後,本社財產之歸屬,參酌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明定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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