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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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 2.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 3.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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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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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1229 制定)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董、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及董、監事應予解聘之情形,又原董、監事解聘後,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二、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董、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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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1229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董、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及董、監事應予解聘之情形,又原董、監事解聘後,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二、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董、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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