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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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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2. 2.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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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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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50117 制定)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

立法理由明定總臺長、副總臺長之任期、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0117 制定)

明定總臺長、副總臺長之任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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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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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