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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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 2.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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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50117 制定)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
立法理由明定總臺長、副總臺長之任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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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117 制定)
明定總臺長、副總臺長之任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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