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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2.05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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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設立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負責國家新聞及資訊之傳播,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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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 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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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以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及原中央廣播電臺使用之國有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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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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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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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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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2.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3.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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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本臺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本臺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本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臺、轉播站之設立及廢止。 六、修正本臺捐助章程。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八、遴聘總臺長並同意副總臺長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十一、其他依本條例或相關法令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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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決算表冊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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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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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2. 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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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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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2.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