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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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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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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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50117 制定)
本臺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本臺預算、決算之編審應有一定之程序。爰參酌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十四條及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50117 制定)
本臺預算、決算之編審應有一定之程序。爰參酌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十四條及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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