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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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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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50117 制定)
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臺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成本條例立法目的時,得解散之。至於解散後,本臺賸餘財產應如何歸屬,亦有明定之必要,爰參酌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明定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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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117 制定)
明定本臺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成本條例立法目的時,得解散之。至於解散後,本臺賸餘財產應如何歸屬,亦有明定之必要,爰參酌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明定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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