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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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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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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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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50117 制定)

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臺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成本條例立法目的時,得解散之。至於解散後,本臺賸餘財產應如何歸屬,亦有明定之必要,爰參酌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明定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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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117 制定)

明定本臺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成本條例立法目的時,得解散之。至於解散後,本臺賸餘財產應如何歸屬,亦有明定之必要,爰參酌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明定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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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