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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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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2. 2.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3. 3.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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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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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50117 制定)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應有一定任期,期滿得續聘之。   二、第二項規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形,及解聘後,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三、第三項規定補聘之董、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主管機關名詞
(0850117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應有一定任期,期滿得續聘之。   二、第二項規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形,及解聘後,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三、第三項規定補聘之董、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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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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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9 條規定:「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