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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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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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41025 制定)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訂定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備之資格。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有給職職務或顧問或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
(1001214 全文修正)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會委員免職之事由。
- 免職名詞
- 失職名詞
- 羈押名詞
- 起訴名詞
(0941025 制定)
訂定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備之資格。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有給職職務或顧問或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會委員免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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