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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9 條

  1. 1.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2. 2.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3. 3.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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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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