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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10 條

  1. 1.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2.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 3.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4. 4.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5. 5.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6. 6.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7. 7.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九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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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2.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果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都不能出席,則由其他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3. 會議的決議需要得到委員總額過半數的同意,並且對該決議有異議的委員可以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4. 本會可以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5. 委員應依據委員會議的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6. 委員會議開會時可以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且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7. 對於涉及民眾權益重大的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 參考資料: 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會議的決議需要得到委員總額過半數的同意。舉例來說,如果有10位委員,則至少需要6位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另外,根據第10條第6項的規定,委員會議開會時可以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且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這意味著委員會在做出決策之前可以接受來自各方專業的意見與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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