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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4.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5. 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6.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7. 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九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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