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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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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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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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41025 制定)
本會相關人員應由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有人員,隨同業務移撥為原則。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會相關人員,隨同業務移撥為原則,且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二、本會總員額應俟『總員額法施行後,由行政院核撥』。
(1001214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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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025 制定)
一、明定本會相關人員,隨同業務移撥為原則,且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二、本會總員額應俟『總員額法施行後,由行政院核撥』。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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