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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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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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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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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41025 制定)

本會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協助本會相關違法案件之稽查及取締工作,建置偵查通訊傳播犯罪之專業能力,爰明定本會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以作為支援本會執行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專責警察將協助本會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主要包括違法無線電台之稽查取締、電波干擾之查處、違規通訊傳播器材之查扣、網路犯罪案件之蒐證及其他協助處理事項。(目前之電信警察隊係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成立,北中南各地區共約九十六人,屬於任務編組,協助電信總局有關違反電信法規之監測、稽查及取締等相關工作。)   三、參考法規: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三條、鐵路法第八條、商港法第五條。

(1001214 全文修正)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本會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運作迄今已逾四年,第一項有關人員移撥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025 制定)

一、為協助本會相關違法案件之稽查及取締工作,建置偵查通訊傳播犯罪之專業能力,爰明定本會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以作為支援本會執行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專責警察將協助本會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主要包括違法無線電台之稽查取締、電波干擾之查處、違規通訊傳播器材之查扣、網路犯罪案件之蒐證及其他協助處理事項。(目前之電信警察隊係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成立,北中南各地區共約九十六人,屬於任務編組,協助電信總局有關違反電信法規之監測、稽查及取締等相關工作。)   三、參考法規: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三條、鐵路法第八條、商港法第五條。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本會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運作迄今已逾四年,第一項有關人員移撥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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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