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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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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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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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41025 制定)
本會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協助本會相關違法案件之稽查及取締工作,建置偵查通訊傳播犯罪之專業能力,爰明定本會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以作為支援本會執行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專責警察將協助本會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主要包括違法無線電台之稽查取締、電波干擾之查處、違規通訊傳播器材之查扣、網路犯罪案件之蒐證及其他協助處理事項。(目前之電信警察隊係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成立,北中南各地區共約九十六人,屬於任務編組,協助電信總局有關違反電信法規之監測、稽查及取締等相關工作。) 三、參考法規: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三條、鐵路法第八條、商港法第五條。
(1001214 全文修正)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本會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運作迄今已逾四年,第一項有關人員移撥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協助本會相關違法案件之稽查及取締工作,建置偵查通訊傳播犯罪之專業能力,爰明定本會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以作為支援本會執行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專責警察將協助本會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主要包括違法無線電台之稽查取締、電波干擾之查處、違規通訊傳播器材之查扣、網路犯罪案件之蒐證及其他協助處理事項。(目前之電信警察隊係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成立,北中南各地區共約九十六人,屬於任務編組,協助電信總局有關違反電信法規之監測、稽查及取締等相關工作。) 三、參考法規: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三條、鐵路法第八條、商港法第五條。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本會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運作迄今已逾四年,第一項有關人員移撥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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