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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發。 三、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五、通訊傳播傳輸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七、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監理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九、傳播事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十、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一、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二、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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