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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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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局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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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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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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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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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7 條規定:「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局連續糾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