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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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局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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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局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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