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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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報本局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之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局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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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報本局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之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局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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