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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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之設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置有監事者,其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事者,其同意書。 五、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財團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所有之承諾書財團及董事之印鑑清冊。 六、董事、監事有配偶、血親、姻親關係者,其系統表。 七、業務計畫說明書。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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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