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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有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得呈報上級准後,應予徹底銷燬。 奉准銷燬之機密文書,應逐件登記該文件之「來文機關」「字號」「件數」「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姓名」等項向上級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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