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得呈報上級核准後,應予徹底銷燬。 奉准銷燬之機密文書,應逐件登記該文件之「來文機關」「字號」「件數」「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姓名」等項向上級機關報備。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8 條,當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導致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可以呈報上級核准後進行徹底銷燬。被准銷燬的機密文件應該逐一登記包括「來文機關」「字號」「件數」「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姓名」等內容,向上級機關報備。 在符合情況下,被准銷燬的機密文件應該進行上述的登記報備程序。例如,如果遇到自然災害造成文件無法繼續保管,就可以依據這個條款進行呈報上級、進行徹底銷燬。同樣地,在戰時情況下,部分機密文件可能無法繼續保管,也可以依據本條款進行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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