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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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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得呈報上級准後,應予徹底銷燬。 奉准銷燬之機密文書,應逐件登記該文件之「來文機關」「字號」「件數」「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姓名」等項向上級機關報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8 條,當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導致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可以呈報上級核准後進行徹底銷燬。被准銷燬的機密文件應該逐一登記包括「來文機關」「字號」「件數」「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姓名」等內容,向上級機關報備。 在符合情況下,被准銷燬的機密文件應該進行上述的登記報備程序。例如,如果遇到自然災害造成文件無法繼續保管,就可以依據這個條款進行呈報上級、進行徹底銷燬。同樣地,在戰時情況下,部分機密文件可能無法繼續保管,也可以依據本條款進行相應處理。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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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8 條規定:「遇有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得呈報上級核准後,應予徹底銷燬。 奉准銷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