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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七章 對外賓之機密維護

§ 44–474

44
服務台工作人員及櫃台作業人員,對來訪外賓或洽辦公務人員,除持適度禮貌與良好服務態度作必要之回答或詢問或接受申請案件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
45
其他機關派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親友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而嚴禁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研討內容,不得超出討論主題所應知之範圍。對普通訪客,除作禮貌上之接待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
46
應邀請或自行來訪之外國來賓,於接待與談話間,與避免涉及機密,而對機密性之資料,尤應注意防範。
47
陪同外國來賓參觀訪問人員,對其所詢問題、拍照攝影、描寫記載等事項,應隨時密切注意不得超出機密範圍,否則應予婉言阻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