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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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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派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親友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而嚴禁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研討內容,不得超出討論主題所應知之範圍。對普通訪客,除作禮貌上之接待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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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45條的規定,任何其他機關派來的人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的親友前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不得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研討內容不得超出討論主題所應知的範圍。對普通訪客,除作禮貌上的接待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 以上述法條為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機關的公務機密,避免機密資訊外洩。這顯示了政府對於公共資訊的保密措施,以確保敏感的公務機密不會被隨意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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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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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45 條規定:「其他機關派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親友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而嚴禁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