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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其他機關派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親友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而嚴禁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研討內容,不得超出討論主題所應知之範圍。對普通訪客,除作禮貌上之接待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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