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現承辦或保管機密資料,已洩漏、遺失或經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立即向所屬主管報告,或通知人事室 (二) ,並應以最迅速之方法,通知與該項機密資料直接有關或保管該項機密資料單位。
對於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56 條,根據上述案例中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被告在偵查尚未終結前洩漏了應保密的資訊,涉及偵查中案件的發展方向及個人隱私。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發現機密資料已經洩漏或可能洩漏時,應立即向所屬主管報告,並通知與該機密資料有關的單位。這符合法條中對於機密資料遺失或可能洩漏時應立即通知的要求。 參考資料: https://www.pcc.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QvRW1iZWRkZWRfTE9DVC9QRF8xMDQxXzExOV9kaXNwYWlfMTAzOTRAG-DEk2zX96K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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