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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如發現承辦或保管機密資料,已洩漏、遺失或經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立即向所屬主管報告,或通知人事室 (二) ,並應以最迅速之方法,通知與該項機密資料直接有關或保管該項機密資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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