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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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 2.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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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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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1226 制定)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鑑於本法係明定我國未來通訊傳播政策之基本方針及綱領,屬於共通性原則,實質之規範應於相關作用法加以落實,故現行通訊傳播作用法未符合本法之基本精神者,均應配合修正、調整或整併。由於通訊傳播涉及之議題相當廣泛,相關作用法之調整工作困難度頗高,恐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故為求週延,宜有過渡時期,但亦應要求政府於一定時程內完成。爰於第一項規定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相關部會及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即依本法所揭示之原則,於兩年內修正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規修正前,宜辦理公告及舉行聽證。 二、因本法僅揭示法規調整之政策及原則,尚須具體落實於相關作用法規。本法施行後,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若該相關法規內容有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所定各項原則為解釋及適用;若該相關規定發生法規競合之情形,亦秉此原則辦理,以杜絕法律適用爭議,爰於第二項定明。
- 競合名詞
一、鑑於本法係明定我國未來通訊傳播政策之基本方針及綱領,屬於共通性原則,實質之規範應於相關作用法加以落實,故現行通訊傳播作用法未符合本法之基本精神者,均應配合修正、調整或整併。由於通訊傳播涉及之議題相當廣泛,相關作用法之調整工作困難度頗高,恐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故為求週延,宜有過渡時期,但亦應要求政府於一定時程內完成。爰於第一項規定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相關部會及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即依本法所揭示之原則,於兩年內修正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規修正前,宜辦理公告及舉行聽證。 二、因本法僅揭示法規調整之政策及原則,尚須具體落實於相關作用法規。本法施行後,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若該相關法規內容有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所定各項原則為解釋及適用;若該相關規定發生法規競合之情形,亦秉此原則辦理,以杜絕法律適用爭議,爰於第二項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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