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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2. 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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