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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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執行新聞記者職務,以具所服務之報社或通訊社,經依法登記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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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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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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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