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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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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之發行人,有出版法第十一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變更發行人登記者,註銷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出版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的發行人,若未依照出版法第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進行發行人登記的變更申請,就會被註銷其登記。根據引用的參考資料,舉例如下:劉○修及中○晨報社一直未發行「中○晨報」,這即構成了違約事由,根據證人白秀雄的證詞,劉○修在簽訂系爭協議後申請變更發行人,也導致註銷原登記證號及將出版事業登記移轉給中○報系公司,從而違反了系爭協議書的約定。因此,根據出版法施行細則第16條,這些行為都可能觸及未依法定程序變更發行人登記的規定。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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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之發行人,有出版法第十一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變更發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