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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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雜誌社發行書藉,應另行辦理出版業登記。但就其報紙或雜誌已刊載之文章發行本者,不在此限。 前項單行本內容有違反出版社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禁載或限制事項時,不適用出版社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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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法條規定了報社和雜誌社發行書藉時應另行辦理出版業登記,但就其報紙或雜誌已刊載的文章發行書藉的情況不在此限。另外,如果單行本內容違反了出版社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禁載或限制事項,則不適用出版社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由於這部分法條涉及出版業登記和內容限制的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資料庫或出版業相關的公告文件。例如,查閱內政部或相關部會官方網站上的出版業法規,以及相關的報紙或雜誌社的註冊資料。
-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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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