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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獎座、獎金繳回本局。
  2.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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