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5.02
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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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或公(協)會。
二、對數位出版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公(協)會。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數位出版獎
(一)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
(二)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
(三)最佳語文學習類電子書獎
(四)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
(五)最佳電子期刊獎
(六)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七)最佳加值服務獎
(八)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年度數位出版創新獎
二、評審團特別獎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各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每一獎項之得獎名額,以一名為限,各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前條第二款之得獎者一名,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
三、前條各款獎項之入圍、得獎名額,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稱評審團)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專業人士九人組成評審團。
- 評審團委員為無給職。但評審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 評審團應依報名參賽作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用性及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團議定之;評審團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條第一款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規定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四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下列性質內容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一)第一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創作、文學評論或藝術等性質。
(二)第二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自然科學、應用科學或社會科學等性質。
(三)第三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各類語言學習性質。
(四)第四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靜態、動態圖像(graphics/animation)或漫畫等性質。
二、第五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提供讀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電子資料庫;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四、同一參賽作品僅得就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獎項擇一報名。
除第三條第二款獎項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同條第一款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報名應檢送之文件不齊時,應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5.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