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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一款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規定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四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下列性質內容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一)第一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創作、文學評論或藝術等性質。 (二)第二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自然科學、應用科學或社會科學等性質。 (三)第三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各類語言學習性質。 (四)第四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靜態、動態圖像(graphics/animation)或漫畫等性質。 二、第五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提供讀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電子資料庫;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四、同一參賽作品僅得就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獎項擇一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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