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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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各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每一獎項之得獎名額,以一名為限,各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前條第二款之得獎者一名,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 三、前條各款獎項之入圍、得獎名額,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稱評審團)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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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各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每一獎項之得獎名額,以一名為限,各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前條第二款之得獎者一名,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 三、前條各款獎項之入圍、得獎名額,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稱評審團)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