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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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 2.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 3.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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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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