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電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7.05
電影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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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電影片製作業,指以製作電影片為目的之事業;所稱電影片發行業,指以經營電影片買賣或出租為目的之事業。
本法所稱電影片之廣告片,指宣傳電影片之預告樣片及其他結合電影片內容之影像。
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文件所載國別、地區,依該電影片之國別、地區。
本法所稱映演時間,指電影片之片長。
本法所稱廣告宣傳品,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外,為電影片宣傳之報刊廣告、畫板廣告、海報廣告、劇照廣告及其他形式文字、圖畫、影像或物品。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變更級別,指准映期間內,因電影片情節變更致級別變更者。
-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 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人為履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揭示義務,得要求電影片提供者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文件。
-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映演人映演電影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公司及商業組織之映演人映演電影片時,指其不得向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對價。
- 非公司或商業組織之映演人映演電影片,且向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對價者,應證明其映演電影片之行為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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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7.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