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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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影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電影片映演場所的安全、衛生、消防等事項,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由當地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管理。這表示電影院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的法規,包括場所的安全、衛生、消防等方面的管理,並且需要得到當地主管機關的批准和管理。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根據判決內容可以看到,原告在經營東聲電影院期間,未經申請政府許可,擅自映演電影片,最後被判罰鍰並勒令歇業。這反映了在實際案例中,若未遵守法令規定,電影院將會受到處罰和停業的後果。 根據電影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應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連同所營映演場所的名稱、地址、數目及座位數,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這表示電影業者在經營時需要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交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映演場所的詳細資料,並更新資料。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因未依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映演電影片而被判罰鍰及勒令歇業。這反映了在實際情況中,電影業者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資料,並且需要及時更新任何變更。 根據電影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送交資料之內容有變更時亦同。這表示當電影業者向主管機關提交的相關資料有任何變更時,也需要及時更新並重新送交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在判決中提到原告自認買下電影院,申請而未獲許可核發映演證,仍自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經營,這反映了在實際案例中,電影業者需要遵守及時更新資料的要求。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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