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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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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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