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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3.11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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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檢舉、獎勵查獲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人員,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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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罰鍰之案件,得在年度預算中,編列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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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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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應開立專戶儲存公積金,公積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局人員獎勵金逾一萬元部分。 二、本局同仁互助會就應領之獎勵金每月提撥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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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勘酌左列情形提撥使用: 一、本局人員因公執行職務致身體或財務遭受損害時。 二、本局辦公費用或特別辦公費用不足時。 三、本局同仁互助金不足時。 四、其他與檢舉或查獲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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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處分之承辦單位,應定期將已全數收繳或專案簽結之案件,依附件格式造冊,向本局會計室支領獎勵金,並依第四條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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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終結之罰鍰案件,其獎金分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分期繳納,尚未終結之案件,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終結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3.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