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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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勘酌左列情形提撥使用: 一、本局人員因公執行職務致身體或財務遭受損害時。 二、本局辦公費用或特別辦公費用不足時。 三、本局同仁互助金不足時。 四、其他與檢舉或查獲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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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