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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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