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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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形,也不得涉及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這條法規強調廣告宣傳品的內容應當合法合規,並且避免對兒童、少年造成不良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某廣告宣傳品內容包含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內容,或者涉及性、暴力等對兒童有不良影響的情節,都將違反此法規。根據這條法規,廣告宣傳品的製作和宣播需要特別注意其內容是否合乎法規和對兒童的影響。
- 禁止規定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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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